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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招生章程

胡珏宁2025-05-12 19:10:09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规定(2019年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中国人民大学,这是国家政府机关、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院校、研究型国家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首批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名单,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政编码 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医药学院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供稿:我校与法国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联合创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校附属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按单独学校代码报名(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学校位于我校苏州校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政编码 215123。

第四条 我校依托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能力,培训对象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生、成人教育本科生、各级留学生等各类人才。学校与中医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是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类型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文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我校本科招生机构由招生领导小组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就业部三级组织架构。招生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组;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第六条 招生就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本科招生有关规定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与教育部本科招生部门对接。负责执行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本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将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告知本科招生委员会成员;

(三)起草本科招生重大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收集、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统计决策所需信息;

(四)按照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按省份、专业编制并提交学校招生计划;

(5) 起草、本科生招生章程的批准和公布;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赴各省(区)、市)招生团队;

(七)有权组织特殊类型的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确定违规考生、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向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报告;

(八)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责任;

(十)配合学校完成新生审核;

(十一)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相关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多重内部及第三方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科招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省级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的要求编制,我校省级重大规划以各省(区)为依据、市)考生人数及学生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及去向、综合考虑考生对我校专业认可等因素制定。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计划分省份、分专业(含选修科目及各专业的申请要求),由省级招考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省(区)设立我校、根据本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整比例,顺序提交批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自愿备案批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预案,用于平衡各省(区)、市)学生质量。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品质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于报考我校的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城市)。

第四章 招生类别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招生类型包括自主招生、高等院校特别计划(圆梦计划)、推荐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西藏大陆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合作计划(民考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华侨学生。在,自行报名、推荐学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音乐表演)、港澳台地区免试学生须按招生简章要求执行,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大学专项计划(梦想实现计划)必须根据招生简章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四条 我校依据今年《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的精神、只是、开放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艺、劳动素质,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备案时,致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我校认可考生的最高加分,最高分不得超过20分。特殊类型招生除外,我校不承认任何降低分数、立案的政策。

第十六条 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将按照提交结果的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和退学。浙江省、申请在上海入学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学科要求。当提交分数相同时,按省(区)、录取和退学按照本市确定的同分排名明细进行);按相同分数排序后还是一模一样,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追加招生。

第十七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要设置分数差异。考生被分为科目(或选修科目),并根据提交的分数进行排队,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学生。当提交分数相同时,按省(区)、按本市确定的同分排名明细录取)。

第十八条 不能满足所有职业愿望的候选人,如果你服从专业调整,将转入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有职业抱负、拒绝服从调整的候选人,提款处理。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调整上课时间时,每个选修科目的最低成绩要求是 A+、A,自主招生为2B+,高等院校特别计划(圆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的入学要求是2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学生选修科目最低成绩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注册专业时,我校承认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并实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注册考生所选学科级别不作为专业录取依据。详情请参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文件。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行内蒙古自治区成绩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提前招生和首批招生时,当第一所学校招生人数不足时,可以接受非首选候选人的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本人、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专业只接受外语为英语作为全国统一高考科目的考生;法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英语、法语考生。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外语专业的考生,如果省招办组织外语口试,考生必须参加口试并通过考试。推荐外语生无此要求。

第二十六条 特殊招生招生办法,根据我校今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合格学生公布及执行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西藏大陆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新疆合作项目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内地藏语班负责、内地新疆高中班暨新疆合作计划(民考汗)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评审。对于复试未通过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为止。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外语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万元,中文、法学院专业,学费为每学年6万元,其他专业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今年调整本科学费,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文系和法学院学生在华期间的住宿费约为2200元/年,在法期间,按照法国大学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全方位关怀”、多元化资助、分层实施、“保护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将帮助有需要的人与教育工作人员结合起来,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工作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整合资金资源,确保资助标准和资助目标准确,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和成才提供全面保障。

第三十一条 阳光招生热线:400-0123-517,纪检监察举报热线:010-82509918,各省(区)、市)招生团队联系方式可在阳光招生信息平台查看。

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各媒体发表的章程摘录,如果有误会,请参阅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规定。

第三十三条 我校历年招生政策、如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受本章程约束,原政策、规定立即废除;如果国家法律规定、法规、法规和上级政策的变化,遵守变更后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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