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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馥欣2024-11-09 15: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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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教师教育登录门户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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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教师教育网简介

江苏省教师教育网由江苏省教师培训中心主办,主要提供江苏省教师教育、教师培训、对所有教师进行培训等。

江苏教师教育网教师登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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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严格教师专业录取,确保师资质量,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第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此方法适用。

第四条。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员资格须分别参加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教育导向、能力导向、注重实践、专业化,坚持科学、公平的、安全、规范性原则。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您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即可报名考试。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可在所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您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可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教育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不允许报名参加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学生辅导及课堂管理基础知识;所教授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与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取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机考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按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及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普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员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三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目前各省(区)、市政府)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意识、心理素质、仪器外观、言语表达、思维素质等教师基本素质与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基本教学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通过画图提问、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的问题、试讲(示范)、辩护(声明)、分级等方面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面试合格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您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您的考试成绩。如果考生对其考试成绩有任何异议,您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区)提出申请、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交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面试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是考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于每年3月、11月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进行。

第二十条;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程序》,制定面试实施细节,组织并实施访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笔试、面试报名、测试中心设置、考场安排及其他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前往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申请信息。

各科笔试成绩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只有这样你才能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组织、市)考试相关人员安全保密教育及考试流程培训。

第二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考试软件系统进行笔试、面试,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用分级培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组进行。每个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组成,有考官1人。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应当由高校专家组成、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师、由教学科研机构专家组成。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平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强大的分析和概括能力、判断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理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考试管理、监考人员和其他考试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制定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核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考试标准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笔试和面试题,建立测试题库;

(三)制定考试管理规定,开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试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评分,负责考试成绩管理和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份、自治区、市级考试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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